摘要

海外投资保险的政治风险防范功效在中国有待进一步释放。对此,实践与理论多寄望通过成文规定来促使中信保独立“消化”政治风险。然此种认知忽视了公司资本等现实制约,存有矮化商业属性的逻辑瑕疵。参考域外经验,发掘海外投资保险的商业性对中国而言同样必要、可行,但鉴于商业保险机构在交易费用、稳定性等方面的劣势,商业性的肯认宜被解读为官方承保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间的公私合作。主要从必要性、可行性等维度证成了前述结论,并立足于经济法与商法的协调、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联动,框架性地讨论了如何通过制度建设引导、保障海外投资保险的政策性与商业性的融合。因此,主张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应以政策性与商业性的融合为主线,一方面借由特别条例差异化规制官方承保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另一方面通过更新内外法源夯实代位求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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