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持续深化,实践表明,我国减税已实现由单一的结构性减税到结构性减税和普惠性减税相结合的升级。但同时,也应看到减税在法律依据、制定主体、法律原则、制定程序和监督机制方面亟待完善。应在上位法层面确立减税的法律依据,制定《税收基本法》规定税收优惠的基本制度,整合零散的长久性的减税措施形成专门的《税收优惠法》。临时性减税制定权应集中在国务院,坚持比例原则,把握减税的适度性。减税需遵循辅助性原则,推动与地方经济相契合的供给侧改革,优先运用具有区域异质性的减税手段。制定精细的减税立法计划,加强公众参与和立法程序公开。引入减税立法后评估制度,设立专门的税务委员会,构建纳税人公益诉讼等减税监督机制。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