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业诋毁条款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直以"简明性"特征呈现,且在此次修法过程中未受到足够重视。新法中该条款在主体要素、行为模式、观念形态以及损害后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须结合反法的基础理论及司法实践,以要件模式进行优化:在本体要件中,主体性要素囿于竞争关系范畴,不仅限缩了"适法范围",还导致民法与反法的界限不甚明朗;在行为要件中,"编造、传播"的"并列式""递进式""组合式"解读,将对行为认定及排列方式产生不同影响;在观念要件上,过失心态的类型化可一定程度扩大规范的射程范围;在后果要件上,"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表述可能存在语义学上的同义、反复。新法中商业诋毁条款的规范解读及司法适用均应围绕此四要件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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