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适成年人制度在国内已经实践良久,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中只涉及了关于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原则性规定。正因如此,合适成年人制度在我国实践逐渐变得形式化,甚至在实践中出现了合适成年人无人管理、权利义务模糊和参与阶段混乱等问题,该制度完善至今却仍没有达到规范化和规模化。本文提出合适成年人应当作为中立的诉讼参与人,我国应当通过设立由政府主导下的合适成年人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