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政治民主化进程的推进,公权力部门和私主体的联系愈发紧密,公私合作治理成为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途径。然而,公权力和行政责任的转移使得公私合作协议涉及的法律关系更加复杂,以行政诉讼为核心的传统司法救济制度开始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基于公私合作协议较强的行政属性和公共利益属性,应当适度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的基础上借鉴民法部门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推进公私合作协议司法救济的完善,从而树立契约治理、合作行政为主要内容的新行政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