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隐名出资法律性质的界定主要有代理说、隐名合伙说和信托说三种。前二者难以解释代理与隐名合伙和隐名出资的内在差异,而信托因物权性、稳定性等特征,不仅可以冲破合同相对性的枷锁,而且还在财产归属、法律效果等方面与隐名出资不谋而合。然很多学者止步于此,文章认为拟制信托在弥补明示信托关于信托目的必要性不足方面具有优势,且实体性拟制信托在自身性质、受益人财产保护等方面较救济性拟制信托而言,更能准确解释隐名出资的法律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