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通报批评”与“行政处罚决定公示”被未加区别地应用,不仅造成两者功能的混淆,更造成作为行政处罚种类之一的“通报批评”被“架空”,“行政处罚决定公示”违背了制度的设计初衷。两者存在目的、内容、实施程序与外延范围具有显著差异。建议明确“通报批评”适用于违法程度较为严重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公示”以匿名为前提“应公开尽公开”,重视“通报批评”和显名“行政处罚决定公示”的程序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