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区分,在学界一直无法得出统一的观点,随着《民法总则》的出台,强制性规定如何区分这一问题仍未得到解决,不仅在理论界引发了一系列的热议,对于司法审判工作提出了更大的挑战,鉴于此种情形,在去年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定做出了详细规定,笔者通过对九民纪要该部分的研究发现,该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模糊性,需要进一步结合相应的法律原则进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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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河北经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