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与富勒各自所提出的“法律的概念”实际上都是马克斯·韦伯所说的“理想类型”。以“理想类型”的建构为视角的分析表明,相较于哈特而言,富勒所建构的“法律的概念”更反映了法律实践的现实面貌,也能跨越事实与价值的鸿沟,以及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天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