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仿冒法》来源于英国的判例法。加拿大法院在1992年确立了构成仿冒之诉的条件是商誉、虚假表示和损害。加拿大法院提出了商业标记中创立财产权的观点。《仿冒法》本是判例法的一部分,但是在加拿大《商标法》中被成文法化了。加拿大最高法院认为加拿大《商标法》和《仿冒法》在本质上保护的都是标记中所具有的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