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伦理学为第一哲学是列维纳斯哲学的标志性主张。学界多从列维纳斯前期《总体与无限》的思路来理解这一主张。根据这一思路,列维纳斯是通过把自我与他人的伦理关系展示为一切客体化思想(包括存在论)的条件来论证伦理学为第一哲学。但在其哲学思想的最后阶段,列维纳斯深化了对伦理学作为第一哲学的论证:他不再是通过将伦理学视为存在论的条件来证明伦理学是第一哲学,而是通过展示出前意向性的或非意向性的原意识是一种伦理性的"不安意识",通过阐明哲学的首要问题不再是存在的意义问题而是关于"存在之正义"的伦理问题,来证成伦理学才是第一哲学。这一证成深入到了原意识层次,而且严格说来已不是论证,而是通过对原意识之伦理性的现象学描述来表明伦理学是第一哲学。列维纳斯的这一新证成是对其前期伦理思想的深化与完善。探讨他的这一工作既有助于更深入、全面地理解其以伦理学为第一哲学的主张,也有益于推进列维纳斯伦理思想与儒家伦理思想的比较和会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