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业协会作为自律组织,在构建良好市场秩序中,既发挥着维护竞争的积极作用,又存在为了维护行业内会员企业的利益而从事限制竞争行为的可能性,因此,在对行业协会进行规制时,应当以合理原则为主,结合本身违法原则,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同时由于行业协会从事垄断行为较一般经营者更具隐蔽性,相应需要设置更完备、严密的制度体系,比如完善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类型、细化责任标准、扩宽宽恕制度以及除外制度的适用主体,使行业协会成为一个有法可循的社会团体,真正实现其设立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