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促进犯罪嫌疑单位进行合规建设,是刑事司法机关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改革。通过对既有检察机关主导型合规实践的经验归纳,厘清检察机关、行政主管机关、犯罪嫌疑单位以及第三方主体的四方关系。在探索刑事司法活动中促进犯罪嫌疑单位合规法律模式的过程中,应当重点解决这一新型“公私合作”刑事司法模式的实践“痛点”,预防犯罪嫌疑单位利用合规脱罪免责、转移财产以及寻租腐败等。同时,也应妥善处理“公公合作”问题,完善“刑行衔接”制度,实现检察监督和行政监管的协调统一,更好地保障企业合规制度达到预期目标及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