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功能性特征是以功能或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是并非所有具有功能性描述的技术特征都是功能性特征。如果所描述的功能或效果已经成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惯用技术名词,或者权利要求中还存在相应的结构性描述,则该技术特征不属于功能性特征。从说明书和附图的具体实施例中概括、归纳功能性特征保护范围时,应当将非必需的技术特征排除在外。在对功能性特征进行侵权比对时,采用整体比对方法,无需一一对应。功能性特征等同侵权必须为相同的功能、相同的效果,但是侵权判定的时间节点仍采用侵权日标准。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