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虐待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罪之后,但是发生在幼儿园托儿所这些类似的机构内的虐童行为并没有得到刑法的有效的规制。根据裁判文书网有关的裁判文书的相关的数据分析,这个罪名在增设之后的使用率却不是很高。经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对于该罪名的适用在入罪门槛、事实的认定以及证据标准的把握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以及判例进行说明,建议增设单独的虐待儿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