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陈述了胡某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房一案的水行政主管机关水行政处罚,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以及县法院、市中院的判决等过程,针对县法院一审败诉判决,提出不同意见,同时得出水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工作中,要慎重使用法律条例,严格遵守执法程序等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