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人的组织和行为直接涉及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公司不再处于正常的持续经营状态而进入破产重整状态时,《企业破产法》则提供了相关的重整活动规则。从法条法理的辩析而言,处于重整状态下的企业与正常经营的企业,其法人治理、会计假设、业务核算等都显示出不同的导向和结果。文章在对比分析相关法条法理的基础上,提出了公司破产重整框架下的法理特色与会计核算特殊性,从而提出专设重整会计主体(SPE),通过这种“平台”或“通道”来承载债务人企业重整企业的资产接收与处置、负债接受与兑现,以及重整活动的损益。文章构建了“接管建账——资产处置——债务清偿——损益结算——归还关账”的基本核算环节,对破产重整会计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
单位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