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粤港澳大湾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面临外部和内部双重障碍。外部障碍是三地规则差异显著、港澳地区的合作积极性较低、区际刑事管辖权协调规则缺位。内部障碍是各法域内部协助主体的工作衔接机制不完善。对比现有代表性的构建模式,“框架安排+附件”模式是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优选方案。“框架安排+附件”模式以国际环境法领域中的“框架协议+议定书+附件”为基础,充分借鉴了分阶段模式、窗口协议模式、类案协助协议模式的优点,具有界限清晰、包容性强、灵活实用等优点。“框架安排+附件”模式的具体落实,需厘清内地各司法机构的角色定位,明确《框架安排》中的基本原则,分阶段、分步骤推动《附件》的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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