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虚拟主播产业涉及的著作权客体包括虚拟主播的人物模型、角色设定和视听作品。其中角色设定并未受到我国著作权的单独保护。虚拟主播产业涉及的著作权主体为模型提供者、中之人以及运营公司,他们拥有不同的著作权。对虚拟主播发展的著作权保护和实现的建议:(一)个人势的虚拟主播或者虚拟主播的运营公司,在获得虚拟人物模型时,应在协议中与著作权人明确划分产权归属,降低后续运营过程中因模型权属不明造成的损失;(二)运营公司与中之人签订的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责。一方面,运营公司应当支付中之人充分的报酬;另一方面,如果因中之人的行为导致虚拟主播形象的损失,中之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三)要充分考虑到"二次创作"在虚拟主播产业中的重要作用。对于"二创作品"是否侵权,不应只关注其形式层面,更应关注侵权者的意图和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