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解决网络犯罪的证明困境,综合认定在网络犯罪证明中被广泛适用。综合认定在属性上实质为类刑事推定,虽然其形似抽样取证,但因全面收集证据、保证证据同质性和随机均匀抽样等方面的不可能性,故与抽样取证属不同的证明方法。综合认定的推定机理与一般刑事推定不同,其推定的是“推定事实”内部印证的成立,而非“推定事实”的直接成立。且因其在“推定事实”外有客观证据相印证补充,较一般刑事推定更具有客观性,故在适用条件及推定事实两个方面具有更大的适用范围。但因综合认定本身语义模糊、司法机关对综合认定的理解未统一、综合认定证明的减负程度不清等原因,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适用综合认定出现了解读多元化、被告人难以推翻综合认定事实、侦查机关过于依赖综合认定等情况。鉴于此,为化解综合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所产生的问题,应从明确综合认定理论逻辑、建立被告人救济机制以及建构综合认定适用位阶三方面进行完善,以充分发挥综合认定的证明效能,更好应对网络犯罪中的证明困境。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