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修订以后对撤回公诉制度只废不立,使其在立法上"无名无份",司法实践中肆意而为,处境尴尬,命途多舛,亟需进行相应的改革完善。本文拟从立法及司法理念层面、实体与程序三个方面对撤回公诉制度制定本土化的规制方案,使其在中国的法治土壤中仍可以名正言顺的茁壮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