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本文作者认为,在政府采购中,竞争不足3家(部分采购项目2家),在作为废标和终止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定情形时,对于该类情形的适用,应当确定其在一定的时空或者程序环节之内。即评审过程至采购结果确定前,不能任意滥用到任何采购环节。在政府采购中,竞争不足3家,常常作为废标和终止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定情形,当然,有些特殊采购项目,如政府购买服务项目、PPP项目、需要扶持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等,竞争不足2家,才需要终止政府采购活动。对于竞争不足法定数量要求的认定标准:招标采购,是指"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