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母子公司中,母公司股东无权直接对子公司的重要信息行使查阅权。对此,我国应适当突破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桎梏,在母公司的出资额或持股比例占子公司资本或股本总额50%以上,且子公司的经营对母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时,允许母公司股东查阅子公司的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因查阅权穿越制度与子公司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产生冲突,对母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和查阅目的进行规制亦是构建查阅权穿越制度的核心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