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部门规章中均有关于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并对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进行了列举。文章分析认为,由于投标保证金具有缔约担保的性质,除法定情形外,基于民法自治的原则,招标人在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投标人参与投标,应视为对约定的接受,并在违约情形下承担违约责任。

  • 单位
    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