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利益性仅具有辨明自认概念的意义,并非是自认成立的决定要素。现行自认规则仅以当事人一方陈述过某不利事实作为判定标准,造成先行自认成立的过度低阶化。不利要件的内容及适用存在不确定性。未被援引的先行自认并不成立自认,仅为当事人单方的不利陈述。陈述一致性要件作为推论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是自认成立的本质要件,其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判断自认成立的明确标准,并尽量避免对当事人造成诉讼突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