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9条通过赋予死者近亲属等主体对死者个人信息享有权利的方式,确立了死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赋权模式。与侵权保护模式相比,赋权模式可以对死者个人信息进行更为积极、有效的保护。在死者生前未做安排的情形下,对死者个人信息享有权利的主体限于死者近亲属;在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情形下,死者近亲属之外的主体也可以对死者个人信息享有权利。在对死者个人信息享有权利的主体为多人时,需要区分死者生前是否另有安排,分别确定各个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顺序。除死者生前另有安排外,死者近亲属等主体对死者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权利不限于查阅权、复制权、更正权、删除权,其还可以行使知情权、决定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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