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一些少数民族的婚姻习惯与国家《婚姻法》规定存在着一定的冲突,造成《婚姻法》在民族自治地区一些少数民族中的实施存在障碍,文章通过分析民族自治地区制定执行《婚姻法》变通补充规定的情况,发现民族自治地区一些少数民族中目前仍存在早婚、一夫多妻以及未履行婚姻登记和离婚登记的情况,目前尚不能完全通过各民族自治地区制定的“变通补充规定”实现规制。为促进《婚姻法》在民族自治地区实施,文章提出了完善民族自治地区《婚姻法》变通补充规定,推动少数民族婚姻习惯与《婚姻法》规定相融合,发挥村规民约在引导少数民族婚姻习惯与婚姻法融合中的作用,发挥调解在民族自治地区婚姻家庭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加强基层民族自治地区司法环境建设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