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统一性、借款人期限利益、法条承继性,特别是从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角度考虑,应确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规定中"返还"具有溯及力,选择用作每一期抵充本金,更利于实现当事人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