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澳门的检察机关具有独立的司法机关的地位,与法官共同行使司法职权,检察官的任职资格与法官相同,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职权行使保障。但是,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严格限制,不享有诉讼程序暂时中止(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权,只享有向预审法官建议的权利。应当审慎考虑检察机关强大的司法机关定位与严格受限的自由裁量权之间的矛盾,通过对诉讼程序暂时中止制度改革的探讨,探寻强化澳门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可能路径,以相称于其司法机关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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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澳门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