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实证研究方法考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在70 份相关裁判文书中的具体司法实践,发现存在大量的再审法院粗略对待法律文本及其说理部分存在,这不利于发挥对原判错误进行纠正、吸收申诉人不满的这一再审制度的重要价值。明确法教义学所称之“认真对待法律文本”在民事诉讼再审制度中的奠基性地位,将有助于增强司法公信力,维护法的安定性及可预测性价值,有力保障以纠正原错误判决为主要目的的再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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