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我国在数字社会中进行前端防控犯罪治理思路的典型转型,其中构建的信息监测共享机制成为政企多方协同治理的范例。该机制授予企业组织一定程度以个人信息工具化利用为特性的用户信息控制权,使得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张,其结果可能表现为个人信息删除权的被迫落空。在信息监测机制通体流程解构为“信息实名-信息留存-风险信息识别-风险信息核验-风险信息共享-中止服务”的程序链条中,包括安全义务主体、信息处理目的、信息留存时限都与删除权的权利场景不相协调。其疏解路径应当分别从《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两法规范体系内进行思考,明确在法理和规范性解释下法定个人信息利用行为对信息删除请求权抗辩的合理性,厘清信息监测共享机制中与义务主体、内容有关的模糊地带,同时对信息留存的时限与方式给予上限性规定,实现两法以个人信息保护为核心的共同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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