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场域中的私伙局等传承团体(群体)面临着“主体失势”话语困境、“无序竞争”协同困境以及“后继无人”生存困境等方面的传承问题。私伙局是广府社会历史条件和“群体下意识”行为所构成的社会实践,具有能动性、创造性、自主性等方面的习性。粤剧粤曲传承人的保护,应该进一步加强对于以“私伙局”为代表的群体性传承人的保护,并在通过持续提供配套设施、完善分类评估制度、完善协同治理制度、加强非遗教育等途径,进一步促进非遗传承人“习性”的养成、调试和再生产,从而深化粤剧粤曲的实践性保护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