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闽政文〔2018〕160号南靖县人民政府:你县《关于南靖县2018年度第五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靖政综〔2018〕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将南靖县境内农用地33.4614公顷(其中耕地27.785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南靖县靖城镇古湖村水浇地0.1445公顷、其他农用地0.0244公顷,天口村水田7.3711公顷、水浇地20.2702公顷、园地2.8798公顷、其他农用地2.771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3.461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