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为进一步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切实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清理废除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领域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