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节目网络实时转播权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不能得到完满的保护。这其中主要包含两个问题,第一是体育赛事节目性质认定还存有争论;第二是可否将属于邻接权之一的广播组织者权的"转播"应用于网络环境。结合我国立法传统及国际经验,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程度有限,只可将其认定为录像制品。继而,对电视台和赛事组织授权网络服务商转播赛事节目的行为,应当分别予以讨论。前者纳入广播组织者权保护,将转播扩大适用于网络环境;后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兜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