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未明确规定侵害继承权的救济方式,亟待整合。继承权作为一项绝对权,受侵权法的强力保护。学界普遍采取继承回复请求权的立法模式或学说,但传统意义上的继承回复请求权主要关注继承人继承地位的回复和遗产返还问题,未认识到侵害继承权行为的客体为继承权。继承回复请求权是回复继承权之全部内容的独立请求权,具有返还遗产、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复合构造。根据侵害继承权行为的不同,继承回复请求权具有不同的行使要件和法律效果。继承人可依《民法典》第1165条获得损害赔偿请求权救济。损害不限于不能取得遗产之上权利的损害,还包括侵害继承遗产选择权所生损害和回复继承权的必要费用损失;过错应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及行为人的注意义务认定。继承回复请求权具有优先适用性,但为实现继承权的全面救济,也存在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并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