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文字作品中的角色改编是否侵犯改编权在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不仅在改编类型上体现出侵权判断的不同,即使都改编为视听作品,文学角色及其相关元素或被认为必须要与特定故事情节结合才能保护,或被认为具有独创性可以单独保护。目前司法实践中多采用抽象测试法判断文学角色及其相关元素是否为思想,但该方法存在局限性和适用困难。为防止对"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僵化适用抑制公众对人物角色设计的创新,实践中除抽象测试法之外,应重视结合适用整体感观法判断改编权侵权问题,即在判断文学角色是否能作为改编权的客体时,应当融入普通理性人对原作基本独创性表达的判断,看文学角色及其相关元素是否被充分开发后形成独特的性格内涵,以及是否与原作形成渊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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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