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教育考试公平关乎教育公平、社会公平,作弊行为的处理程序必须平衡好对考试作弊的有效打击和保护考生权利的矛盾,同时也应积极回应《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国家教育考试执法具有现场性强、时效性强、权利义务影响大等特征。教育考试现场执法程序的规范与完善应包括:规范"考生违规记录"的制作,固定与保管物证,明确监考人员的法律地位与权限范围,合法有效使用强制措施。教育考试行政处罚应始终贯彻正当程序原则,既要完善告知程序,也要完善程序公开和程序参与。教育考试执法要建立证据制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建立证明标准,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