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闽政文[2018]9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调整福州市城门水厂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榕政综[2017]191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调整福州市城门水厂水源保护区,现批复如下:一、一级保护区范围:乌龙江城门水厂取水口下游300米至上游1000米,取水口一侧岸线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