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价值的商业化实现涉及数据来源者和数据处理者两类主体。依据来源者是否为个人和处理者是否为公共部门这两个分类标准,我们可以将数据分置于公共个人数据、非公共个人数据、非公共非个人数据、公共非个人数据四个象限,此四象限内的数据开放程度依次递增。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除非经过匿名化处理或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否则不可随意流转,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来源于个人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全流程监管。数据原始处理者原则上享有数据持有、使用和经营权,并细化为以“控制”为核心的数据资源持有权、以“加工”和“自用”为核心的数据加工使用权、以“营利性收益”和“非营利性处分”为核心的数据经营处分权。数据继受处理者的权利范围取决于数据流转合同的约定。涉及多类别数据的复合应用场景,应叠加适用对应象限的数据确权与流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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