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从学术界到实务界,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和适用存在着若干不符合立法精神、制度设立初衷以及刑事案件公正审判原则的认识误区。具体而言,误区主要有三个方面: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为是一种全新增设的诉讼程序;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确立了控辩协商机制;将值班律师定位为认罪认罚的"见证人"。这些错误的观点及其引导的实践适用误区对于该制度的正确贯彻落实形成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必须在深入分析其成因、错误逻辑的基础上及时进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