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实践中,特殊非自然人作为登记申请主体如何提交身份证明材料,是登记机构时常会遇到的难点。如业主委员会、居委会和村委会等,该类组织并非一般法人组织,其主体资格如何审查缺乏具体规定,也未有统一的操作要求。结合《民法典》,通过对不动产登记中非自然人的权利主体申请要求进行剖析,梳理相关概念,以不动产登记实例为引,探索不动产登记中各类非自然人申请主体相应证明材料的要件,为解决不动产登记中关于身份证明的争议问题,探索规范化操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