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方立法中,不仅存在着认可,而且也存在着创制,故与国家统一立法一样,地方立法在立法形式上也是认可与创制的结合。民间法不仅为地方立法者提供着认可的规范基础,同时,也为其提供着在此基础上进行创制的需要。无论在同一社会关系中民间法的多元存在、对既有民间法的扬弃与改造、在民间法识别基础上的另起炉灶等,都意味着地方立法基于民间法创制的必要。这一创制活动,一般要经历地方立法者的民间法发现、识别、扬弃以及加工、提升等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