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我国体育法治体系相比,体育法学体系的构建具有滞后性,因此亟需对体育法学体系进行构建。我国体育法学体系的现状为已有规范基础、已有体系构型、已有全球化倾向和已有相应热度。体育法学有着行政法学、社会法学、程序法学和国际法学的学科基础,而从法学部门划分的相对性、体育法学的规模性、其他部门法学无法覆盖以及体育法的法文化关联等方面分析,体育法学已表现出独立性。体育法学体系的构建应当包括体育行政管理制度的研究部类、体育社会动员制度的研究部类、体育违失救济制度的研究部类和国际体育规则的研究部类。

  • 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