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土地公有制制度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明确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项他物权。法律规定,我国公民在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权,这导致作为他物权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在"房地一致"原则上存在冲突。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自动续期,但其缺陷在于没有界定何为住宅建设用地、没有明确自动续期的次数和期限以及对自动续期是否收费问题没有具体规定。从政治考量与土地资源优化配置角度出发,基于土地公有制等制度,本文建议对住宅建设用地的界定按照土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否将住房用于"居住"作为认定住宅建设用地的标准。自动续期应只允许续期一次,但视不同房屋的情况对续期期限作出不同规定。自动续期不应收取费用,可采用无偿自动续期与按房屋面积累进征收房屋保有税相结合的方式,减轻房屋所有人的经济负担,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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