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调查权的行使,对于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为避免对当事人对等地位造成冲击,有必要对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权的行使范围进行一定限制。民事诉讼法以调查对象和调查目的来限制调查范围,相关司法解释则直接规定调查的范围,这构成有限调查原则的两种既有路径。对调查范围的限制,宜结合不同的抗诉事由及民事检察权的功能定位来确定,而且调查权的行使应当服务于监督审判权这一基本功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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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师范大学; 国家检察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