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执行权属性的探讨在法学理论界一直处于研究前沿,也因此形成了不同的观点与认识。但若跳出现有法律规定及机构设置的视野,从执行权运行过程及结果这一本质属性出发分析,就会得出执行权分为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两种结论,其中执行命令权属司法权,执行实施权属行政权。因此,执行机构就要进行相应的改革,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执行局(厅)行使执行实施权,由原作出生效裁判的合议庭行使执行命令权。在此基础上,可具体对执行人员进行相应配备:由法警负责主要执行工作,协警负责辅助工作。最后,执行机构改革后执行中产生的特殊情形,可采取特定的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