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法律面对现代社会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带来的结构性问题而作出的制度回应,是人类在责任运用方面的发展和创新。环境法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环境侵权责任的"绿色条款"第1232条相融合、相衔接,在具体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必然体现出其应有的法律特征和法律价值。在功能主义构架下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赔偿、惩罚、威慑、激励等多重功能。在环境法领域引入与构建惩罚性赔偿制度,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赔偿金额的设定、归属和使用应当具体细化,以充分发挥制度的整体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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