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声污染侵权归责原则再议

作者:刘卫先
来源: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21(03): 40-49.
DOI:10.16493/j.cnki.42-1627/c.2021.03.004

摘要

我国环境法学界普遍认为环境噪声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判断过错的依据则是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是,我国的司法实践对环境噪声侵权纠纷并没有统一适用这种过错责任原则。由于环境噪声污染不具有水污染、大气污染等典型环境污染所具有的累积性、时空迁移性等特征,致使环境噪声的排放与声环境质量具有直接对应关系。基于此种事实,声环境质量标准才是判断环境噪声侵权的主要依据,且环境噪声的排放者应直接对声环境质量负责。因此,环境噪声污染侵权应适用基于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过错责任原则,并应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规定的"环境噪声污染"修改为"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声环境质量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