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时期中国的女儿对家庭财产有较大的继承权,尤其是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尤为明显。在户绝家庭中可继承大部分甚至全部的绝户财产,有按"子承父分法给半"之说。在普通家庭析产中,可获得相当于男子聘财之半的嫁资。在父母双亡,女招赘主管家政,而儿子幼小或者是养子过房子时,有"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的说法。